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24执130号申请执行人杨秀明,男,193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三穗县瓦寨镇。申请执行人张照银,女,1954年11月27日出生,侗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杨昭芬,女,193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玉梅,女,1944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姚本元,男,195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人杨秀明、张照银、杨昭芬、张玉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2015)穗民初字第43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姚本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款人民币25052元,承担执行费276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2015)穗民初字第434号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本院已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6)黔2624执1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25052元,已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25052元,待本院新的执行依据作出后,申请人可凭新的执行依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胜杰
审判员 万开政
审判员 邓仁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木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