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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执字第00027-4号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孟祥佩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孟祥佩,安徽极速物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中执字第00027-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风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4306521-9。

法定代表人:开金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孟祥佩,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

被执行人:安徽极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马湖乡,组织机构代码59867233-0。

法定代表人:孟祥佩,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孟祥佩、安徽极速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宿中民二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书:1、孟祥佩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剩余货款9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5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安徽极速物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剩余货款263880.4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因孟祥佩、安徽极速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以(2015)宿中执字第000274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孟祥佩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1796CC轿车(车牌号为×××号),委托安徽龙盛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14日对被执行人孟祥佩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1796CC轿车(车牌号为×××号)予以拍卖,但该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以该次拍卖的保留价22万元接受拍卖财产抵偿债务。本院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5)宿中执字第00027-2号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孟祥佩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1796CC轿车(车牌号为×××号)作价人民币22万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抵偿债务。另查明,安徽极速物流有限公司、孟祥佩无银行存款、无土地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2016年11月30日,申请执行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尚有本金剩余货款993880.4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宿中民二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陆荣生

审 判 员  孙中东

代理

审判员  刘小宝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宋宁昌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