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3567号
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
法定代表人:袁玉玲,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德华,系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丹,系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职工。
被告:路佩永,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
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路佩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85元,减半收取542.50元,由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负担。
审 判 长 何占武
审 判 员 韩国柱
人民陪审员 王晓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文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