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91民初677号
原告:甘肃联科通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丽,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超,男。本院在审理甘肃联科通讯有限公司诉孙浩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甘肃联科通讯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联科通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甘肃联科通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肃联科通讯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新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郭晨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