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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91民初677号

甘肃联科通讯有限公司诉孙浩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甘肃联科通讯有限公司,王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91民初677号

原告:甘肃联科通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丽,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超,男。本院在审理甘肃联科通讯有限公司诉孙浩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甘肃联科通讯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联科通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甘肃联科通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肃联科通讯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新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郭晨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