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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3执548号

王世宏诉张增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世宏,张增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548号申请执行人王世宏,男,54岁,汉族。委托代理人高海英,亲友被执行人张增华,男,53岁,汉族。王世宏与张增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的(2016)内0623民初1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增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世宏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增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世宏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23民初13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序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