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02民初4420号
原告:李书林,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陕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梁阳阳,三门峡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号。
法定代表人:陈华元。
被告: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三门峡传媒大厦项目部,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五原路西段传媒大厦。
负责人:马海鹏。
被告:河南联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物流园)故城南路与花马沟东街交汇处润之新中部名酒分拨中心院内。
法定代表人:石凤春,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联盟物流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大岭南路义乌商贸城B座外铺(西边停车场)。
负责人:李勇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林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三门峡传媒大厦项目部、河南联盟物流有限公司、河南联盟物流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书林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三门峡传媒大厦项目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书林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三门峡传媒大厦项目部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书林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三门峡传媒大厦项目部的起诉。
审判员 崔云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梦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