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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706号

胡志勇与吴小龙、曾桂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志勇,吴小龙,曾桂珍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706号申请执行人胡志勇,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吴小龙,男,198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曾桂珍,女,1990年8月20号,汉族,住漳浦县,现住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志勇与被执行人吴小龙、曾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发送执行通知书,依法采取失信、查控等措施,因被执行人吴小龙、曾桂珍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掌辉

审判员  刘文勇

审判员  陈国龙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智良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