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181执701号

峨眉山蓝光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与杨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峨眉山蓝光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杨杰

裁判文书全文

{C}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81执701号

申请执行人:峨眉山蓝光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斌。

委托代理人:陈晶,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杨杰,男,生于1984年12月1日,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5)峨眉民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峨眉山蓝光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执行人购房余款461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215元、公告费900元、执行费6813元。本院另受理峨眉山蓝光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分别申请执行杨杰的(2016)川1181执699号、700号、702号、703号、704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共6案,因被执行人同一,决定并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在(2016)川1181执700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5)峨眉民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童跃彬

审 判 员  吴 玥

代理

审判员  刘利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黎 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