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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2执1072号

重庆市同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杨镇嘉居间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8-09-14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重庆市同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镇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52执107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同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大同街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2036979604。法定代表人冉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镇嘉,男,汉族,1984年6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现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同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镇嘉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2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另对被执行人杨镇嘉的财产状况予以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杨镇嘉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52执10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36335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363350元。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同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钟道川

代理

审判员  李胜平

代理

审判员  王 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谭昊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