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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执1123号

辽宁六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华龙府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辽宁六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华龙府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2执1123号申请执行人辽宁六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964518-4),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新城子区道义镇弓匠村。

法定代表人:孟照煜,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辽宁华龙府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地:沈阳市于洪区千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杜健,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辽宁六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华龙府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证券、车管、公积金等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仍有到期债务62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尚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庄玉伟

审判员  倪志搏执行员  史新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育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