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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执字第164号之一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厦门欢唱名殿娱乐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厦执字第1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被执行人厦门欢唱名殿娱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622400-X。法定代表人颜纪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厦门欢唱名殿娱乐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一案中,因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美苹

审 判 员 周 锋

审 判 员 许欧凯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许钰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