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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1行初396号

林健与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征收补偿合同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8-09-2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沪0101行初396号原告林健,男,1931年4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本市。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李舜。第三人王家栋,男,1958年4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健诉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征收补偿合同纠纷行政征收协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且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林健负担。

审 判 长  巢 炯

审 判 员  顾国建

人民陪审员  肖 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琳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