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900号之二
原告:马先义,男,住山东省平原县。
原告:马宪成,男,山东省平原县。
原告:马宪明,男,山东省平原县。
原告:马宪法,男,山东省平原县。
原告:马宪泉,男,山东省平原县。
原告:马宪英,女,山东省泰安市。
原告:马宪梅,女,山东省泰安市。
被告:马桂兰,女,山东省平原县。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4)平民初字第90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已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位于平原县三唐乡虎皮张拆迁安置社区马桂兰名下的拆迁安置楼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夏子水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