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24民初366号
原告:孙志远,男,1944年5月1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海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淑如,女,1944年9月25日生,汉族,退休职工,系原告孙志远之妻,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树栋,黄骅渤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沧州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兴分公司。
负责人:吕国正,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风良,海兴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孙志远与被告沧州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兴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孙志远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孙志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孙志远承担。
审判员 李红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