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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02执876号

海南嘉宜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琼海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海南嘉宜建材工程有限公司,琼海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9002执876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嘉宜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白龙北路8号华海大厦首层102房。

法定代表人:李桂霖,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琼海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

法定代表人:孙然,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16)琼9002民初字43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嘉宜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琼海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90952元及相应利息,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其垫交案件受理费7685元,向本院缴交本案执行费5764元。

本院认为,经查,本案暂无执行条件。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有关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蒙谚伟

审判员  许道宁

审判员  郭和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国力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