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26执30号申请执行人杨发松,男,贵州省岑巩县人。
被执行人:王天甲(又名王老六),男,贵州省岑巩县人。本院在执行杨发松与王天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天甲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王天甲已经主动交纳10000.00元执行标的款,剩下10000.00元执行标的款在2017年1月底前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兴军
审判员 严 进
审判员 粟 兵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