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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26执30号

杨某某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所属地区
岑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发松,王天甲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26执30号申请执行人杨发松,男,贵州省岑巩县人。

被执行人:王天甲(又名王老六),男,贵州省岑巩县人。本院在执行杨发松与王天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天甲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王天甲已经主动交纳10000.00元执行标的款,剩下10000.00元执行标的款在2017年1月底前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兴军

审判员  严 进

审判员  粟 兵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