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3民初125号
原告:冯喜梅,女,1970年11月11日生,汉族,现住本区。
被告:焦作市中站区府城街道办事处店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本区府城办事处店后村。
负责人:苏天亮,该村村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马继海,河南大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冯喜梅诉被告焦作市中站区府城街道办事处店后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喜梅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喜梅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告冯喜梅负担。
审 判 长 赵民
人民陪审员 赵宁
人民陪审员 申玲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