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1396号
原告:简晓祥,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告:天津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北路4668号创新创业园23-B号2001A号。
法定代表人:彭华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利丽,女,该单位员工。
被告:天津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开分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与密云路交口熙悦汇购物中心负一层。
负责人:彭华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利丽,女,该单位员工。
原告简晓祥与被告天津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
原告简晓祥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晓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简晓祥负担。
审判员 马鸿莹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范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