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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执3285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陈叶春、颜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陈叶春,颜丹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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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32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江新城市民街98号尊宝大厦金尊一层、六至十八层及三十六层。负责人丛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锋(特别授权),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叶春,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被执行人颜丹,女,198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中国民生银行���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申请执行陈叶春、颜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人民币681395.95元,执行费人民币9214元。申请人依据(2016)浙0104民初30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工商股权、淘宝及证券等相应的财产信息,银行账户仅有小额存款。本院依法将各被执行人纳入全国被执行人失信人员名单,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吴 辛

人民陪审员  徐燕秋

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施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