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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9执1158号之一

蔡晨光、周玉林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蔡晨光,周玉林,吴未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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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9���11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晨光,男,汉族,1978年7月26日出生,住所地藁城市。被执行人周玉林,男,汉族,1972年8月13日出生,住所地无极县。被执行人吴未欣,女,汉族,1971年11月27日出生,住所地无极县。本院在执行蔡晨光诉周玉林、吴未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22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2014)藁民初字第021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玉林、吴未欣银行的存款1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红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