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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4执恢123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城区支行与姜志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城区支行,姜志宏,济南茂海经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4执恢12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城区支行,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季云玲,行长。

被执行人:姜志宏,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

被执行人:济南茂海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姜志宏,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城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姜志宏、济南茂海经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槐商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104执恢1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王 锋执行员  郭元龙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雅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