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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民终5992号

余璐帆与武汉洪广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余璐帆,武汉洪广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59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余璐帆,女,199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洪广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6号。

法定代表人:熊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余璐帆因与被上诉人武汉洪广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6民初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余璐帆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余璐帆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余璐帆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余璐帆负担,予以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娜

审判员 张 静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廖正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