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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3民初4165号

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4165号原告仲济民与被告国有鲁山林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张利娜

代理

审判员  李亚楠

人民陪审员  李红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培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