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4165号原告仲济民与被告国有鲁山林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张利娜
代理
审判员 李亚楠
人民陪审员 李红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培辉 关注公众号“”
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4165号原告仲济民与被告国有鲁山林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张利娜
代理
审判员 李亚楠
人民陪审员 李红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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