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133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秋军,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张琴凤,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高治中,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高利,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神民初字第034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秋军、张琴凤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6.6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高治中、高利承担连带责任。并由四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4900元及申请执行费835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云飞
代理
审判员 姜 南
代理
审判员 白 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