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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1845号

刘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1845号移送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刘敬,男,1974年6月6日出生,驾驶员,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刘敬危险驾驶罪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敬已履行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刑初540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刑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刑初540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刑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 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