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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2187号

马赫与陕西天宝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赫,陕西天宝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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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2187号申请执行人马赫,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天宝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磊,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马赫与被执行人陕西天宝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57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天宝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马赫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天宝物业投资有限���司发送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在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陕西天宝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查封,依申请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车辆,被执行人陕西天宝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陕西天宝物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已被多家法院冻结,本院轮候冻结。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21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宝平

代理

审判员  张 哲

代理

审判员  侯鑫鑫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培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