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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7874号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振奇、王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振奇,王英,谷松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7874号

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育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08083686X5。

法定代表人:女,195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叶刘村233号,系该公司董事长,身份证号:4104021969********。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涛,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国,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振奇,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王英,女,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谷松坡,男,1972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振奇、王英、谷松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胡忠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翠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