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7874号
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育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08083686X5。
法定代表人:女,195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叶刘村233号,系该公司董事长,身份证号:4104021969********。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涛,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国,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振奇,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王英,女,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谷松坡,男,1972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振奇、王英、谷松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胡忠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翠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