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1执664号申请执行人吕建国,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证件号码412323196308182434。委托代理人安舜,律师被执行人楚青春,地址河南省民权县。吕建国与楚青春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的(2016)豫1421民初63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楚青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吕建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楚青春的财产进行了查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楚青春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吕建国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楚青春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吕建国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6)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俊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清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