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执29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新华支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负责人:尤大进职务行长被
申请执行人:贵阳大正泰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法定代表人:郑平职务总经理被
申请执行人:郑平,男,汉族,1973年4月27日生,住贵阳市云岩区。被
申请执行人:王琳,女,汉族,1978年12月25日生,住贵阳市南明区。被
申请执行人:任庆华,女,汉族,1954年10月1日生,住贵阳市云岩区。被
申请执行人:任慧林,男,汉族,1961年7月24日生,住贵阳市南明区。被
申请执行人:任慧强,男,汉族,1963年2月14日生,住贵阳市南明区。被
申请执行人:任慧英,女,汉族,1961年1月24日生,住贵阳市南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二(商)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新华支行申请执行贵阳大正泰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平、王琳、任庆华、任慧林、任慧强、任慧英金融借款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执29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红彬
审判员 李 军
审判员 邹 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田镇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