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刑更1813号罪犯黄锐生,男,199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西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2014)揭西法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锐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1年5月21日。执行机关因罪犯黄锐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锐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锐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锐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8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丹
审 判 员 何伟国
代理
审判员 胡毅妹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东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