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5民初1141号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县城平安大街与龙兴东路交叉口东南角。组织机构代码:56197332-0。法定代表人苏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红艳,河北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秀梅,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旭敏,女,198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化德县。被告李世伟,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闫旭敏、李世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贵花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吕新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