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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02执604号

程柏松与被执行人琼海昌导投资有限公司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柏松,琼海昌导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9002执604号

申请执行人:程柏松,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原籍江苏省铜山县,现住琼海市嘉积镇。

委托代理人:陈昌茂,琼海市恒信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琼海昌导投资有限公司,地址:琼海市嘉积镇豪华路63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黄创良,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15)琼海民一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柏松与被执行人琼海昌导投资有限公司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各项经济损失320789.59元及相应利息,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其垫交案件受理费5681元、鉴定费2163元,向本院缴交本案执行费4712元,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

本院认为,经查,本案暂无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有关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蒙谚伟

审判员  许道宁

审判员  郭和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国力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