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1008号申请执行人张宇,女,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信用社职员,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王春涛,女,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苏晓君,男,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2016)吉0581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宇与被执行人王春涛、苏晓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判令被告王春涛、苏晓君给付原告张宇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70元,由二被告承担。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581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殿龙执行员 马万德执行员 董海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