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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26执294号

被执行人吴志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8-09-19
所属地区
昌江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颜福豪,吴志强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9026执294号

申请执行人:颜福豪,男,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

法定代理人:李建兰,女,海南省昌江县人,系申请执行人母亲。

被执行人:吴志强,男,住海南省昌江县十月田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琼9026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吴志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颜福豪支付14306元,并负担案件诉讼费861.8元、执行费115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导致本案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符英钦

审判员  任向华

审判员  邱为群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