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2299号被执行人肖某某,男。2016年10月10日,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鄂0116刑初406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肖某某因贩卖毒品罪罚金一案,同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肖某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缴纳罚金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中查明:被执行人肖某某在金融部门、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及车辆管理部门均无财产登记。
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肖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16刑初406号刑事判决书第一条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肖某某应继续履行本院(2016)鄂0116刑初406号刑事判决书第一条第三项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立即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发生
审判员 李俊平
审判员 郑绪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雷 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