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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2350号之一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吴光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8-09-04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吴光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23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万泉河路3128号滨湖金融服务中心E座二、三层,组织机构代码:71788532-8。被执行人吴光军,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本院在执行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光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3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锟

审判员 潘正海

审判员 牛春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宏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