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恢6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董尚毅,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
被执行人:谢东全,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
被执行人:周军,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董尚毅与谢东全、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董尚毅申请执行标的35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现查明被执行人谢东全、周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达
审 判 员 张明全
代理
审判员 邓 浩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