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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执2617号

姜庆鸿与钱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庆鸿,钱雄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2617号申请执行人姜庆鸿(公民身份号码3301821993********),男,1993年8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钱雄(公民身份号码3301821979********),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浙江省建德市。申请执行人姜庆鸿与被执行人钱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初15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人民币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人民币20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限制高消费、向公安机关送达了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鲁军

人民陪审员  余丽

人民陪审员  洪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方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