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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9662号之三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刘礼符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8-09-28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刘礼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966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区行政服务中心西座。

法定代表人:霍兆华,局长。

被执行人:刘礼符,男,194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礼符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作出的顺建(杏)罚[2015]6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行审810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

一、退还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南华村委会高富路旁(宗地号:095032-001)面积为597.35平方米的土地;

二、没收在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南华村委会高富路旁(宗地号:095032-001)面积为123.8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拆除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南华村委会高富路旁(宗地号:095032-001)面积为473.55平方米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因义务人刘礼符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礼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6年8月30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于2016年10月20日发出公告期限被执行人刘礼符及其他居住人员于2016年10月30日前搬迁出上述非法占用土地及其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016年11月30日,本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刘礼符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南华村委会高富路旁(宗地号:095032-001)面积为597.35平方米的土地及其中123.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交由政府没收处理。2016年10月18日及2016年11月1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发函,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出具可操作性的具体拆除方案,组织人力物予以拆除上述非法占用土地及其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答复本院。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刘礼符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南华村委会高富路旁(宗地号:095032-001)面积为597.35平方米的土地及其中123.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交政府没收处理。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向本院出具可操作性的具体拆除方案,组织人力物予以拆除上述非法占用土地中473.55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向本院出具可操作性的具体拆除方案,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96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向本院出具可操作性的具体拆除方案,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泽欣执行员  李伟生执行员  洪业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麦永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