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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执字第580号之一

潘毕清、陈明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毕清,陈明龙,李英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厦执字第5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毕清,男,汉族,1984年11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黄新生,福建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明龙,男,汉族,1974年12月26日,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李英,女,汉族,1979年1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执行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民初字第920号申请执行人潘毕清与被执行人陈明龙、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目前查无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美苹

审 判 员 周 锋

审 判 员 许欧凯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许钰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