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2民初2077号
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3688号;
法定代表人:滕铁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刘会,女,现住山东省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法院依法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书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原航 微信公众号“”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2民初2077号
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3688号;
法定代表人:滕铁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刘会,女,现住山东省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法院依法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书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原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