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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91执1076号

夏守贵与陈长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夏守贵,陈长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91执1076号

申请执行人:夏守贵,男,1967年0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陈长春,男,1962年0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市开发区,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夏守贵与被执行人陈长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法院(2016)鲁1791民初73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有关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菏泽经济开发区法院(2016)鲁1791执10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石 军

审 判 员  宋时灿

代理

审判员  葛广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