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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执1595号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春市真源饮品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真源饮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159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九台区。被执行人长春市真源饮品有限公司,住所九台区。申请执行人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真源饮品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6)吉长信维证字第32816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春市真源饮品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6)吉长信维证字第32816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 成

审判员 赵洪成

审判员 于金龙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