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1886号申请执行人彭雄文,男,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委托代理人高亚进,浙江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舟山阿鲁亚大酒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滨港路234-236号。法定代表人陈国华,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琼、郦培峰,系被执行人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彭雄文与被执行人舟山阿鲁亚大酒店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舟山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的舟普劳人仲案字(2016)第023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彭雄文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39235.71元,执行费48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经本院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在本院另案处置中,待财产处理完毕后本案可参与分配,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把执行情况及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申请执行人彭雄文,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03执188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顾健龙
审 判 员 江 涛
代理
审判员 於昭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樊宏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