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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81执1513号

申请人林炳仁与被执行人唐大伟、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炳仁,唐大伟,杨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1执1513号申请执行人林炳仁,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同江市内被执行人唐大伟,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住同江市内。被执行人杨平,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住同江市内。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林炳仁与被执行人唐大伟、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随时再申请法院继续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同江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1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长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汉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