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5民初3497号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大城县新华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9113102510951243X4。
法定代表人:张明涛,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宏松,大城县里坦信用社主任。被告XXXXX建筑队,地址大城县平舒镇。被告XXX,地址大城县里坦镇大邵村。
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XXXXXX被告大城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建筑队、XXXXX、河北省大城县铝制品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李桂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