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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5民初3497号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X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5民初3497号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大城县新华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9113102510951243X4。

法定代表人:张明涛,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宏松,大城县里坦信用社主任。被告XXXXX建筑队,地址大城县平舒镇。被告XXX,地址大城县里坦镇大邵村。

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XXXXXX被告大城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建筑队、XXXXX、河北省大城县铝制品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李桂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