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厦执行字第1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厦门杏子音响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8号之72、87、88。法定代表人陈国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坚,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萍,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厦门奥网城海景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997号奥网国际河村1号楼1层、夹层、4层及5-14层。法定代表人胡云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伟伟,福建思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海涓,福建思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执行福建省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裁字(2013)第0522号申请执行人厦门杏子音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奥网城海景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裁决书过程中,目前查无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美苹
审 判 员 周 锋
审 判 员 许欧凯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许钰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