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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执1293号

韩志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志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02执1293号被执行人韩志国,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榆次经济技术开发区社管处西荣村村民,住。本院在执行韩志国危险驾驶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榆刑初字第39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毕永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新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