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02执1293号被执行人韩志国,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榆次经济技术开发区社管处西荣村村民,住。本院在执行韩志国危险驾驶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榆刑初字第39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毕永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新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韩志国执行裁定书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02执1293号被执行人韩志国,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榆次经济技术开发区社管处西荣村村民,住。本院在执行韩志国危险驾驶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榆刑初字第39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毕永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新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