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2执1002号申请执行人李明。被执行人易勇。申请执行人李明与被执行人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22民初11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相关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执行标的额1600000.00元及利息,已实现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1600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易 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清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