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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3执903号

雅安市开元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四川云翔纸业有限公司、胡殖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雅安市开元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云翔纸业有限公司,胡殖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3执903号申请执行人雅安市开元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大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云翔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法定代表人胡殖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胡殖彰,男,生于1952年8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川1803民初56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雅安市开元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云翔纸业有限公司、胡殖彰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四川云翔纸业有限公司被查封的资产正在等候处置,现今执行条件不成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803民初5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立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敬洪 来自: